投资环境
   投资成本
   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信息列表
站内搜索>> 关键字

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第一、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上述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的70%以上,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可减按10%税率征收;先进技术型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也可延长三年减按10%税率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除按实际发生额据实税前列支外,还可以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兴办新的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或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或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征,分季预缴的办法,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工业、商业企业征收,是一种对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普遍征收的税种,基本税率为 17%。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出口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
“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为: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即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部分免税。
按离岸价及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不予“免、抵、退”税税金,从企业的全
部进 项税金中扣除,剩余的进项税金先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
不够抵的,再由退税机关办理退税。

回页首▲



 

国家级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大厦南二楼 邮编:361006
电话:0592-6035175 传真:0592-6035174 邮箱:hjgwh@x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