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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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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第一、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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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的70%以上,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可减按10%税率征收;先进技术型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也可延长三年减按10%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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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除按实际发生额据实税前列支外,还可以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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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兴办新的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或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或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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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征,分季预缴的办法,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