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10月11日颁布)
为有效处置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 则
(一)适用范围
处置发生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社会安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增强居安思危的意识,常抓不懈也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有效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2、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要依靠科学,依靠制度,依法办事。依法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减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组织攻关,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进行分级响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明确责任人及指挥权限。建立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各部门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
4、靠前处置,迅速有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精心组织,靠前指挥,坚持抗灾和救灾相结合,充分利用广泛的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各类应急救援机构的骨干作用,充分依托专家作用,迅速有效的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三)编制依据
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福建省红十字条例》。
重要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
福建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闽委[2003]22号)
厦门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厦门市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厦委[2003]17号)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和响应级别
(一)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暴雨、台风、冰雹、强寒流、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裂、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重要水利设施、公共场所及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大型建筑物倒塌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商品市场异常波动、金融风波),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二)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进行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或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决定启动或终止Ⅰ级响应。主要是应对出现跨市、大范围扩散态势的公共突发事件,需由国务院或省政府组织、协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和省直有关部门、相关市共同处置的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人员特别重大伤亡、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Ⅱ级响应。由省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或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或终止Ⅱ级响应。主要应对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呈扩散态势、超出区政府应急能力,需市政府组织处理或省直有关部门协助处置等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的、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Ⅲ级响应。由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决定启动或终止Ⅲ级响应。主要应对需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来统一应急救援,处理发生在本市范围内、虽没扩散态势,但超出区政府应急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或可能导致人员有较大伤亡的、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Ⅳ级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或终止Ⅳ级响应。主要是应对发生在各区的对人身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区政府可以处置的事件。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市经济社会紧急情况领导小组)。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是全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非常设领导机构,由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驻厦部队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需I级响应、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时,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审议和决定应对工作中的重大决策;督促各有关部门及时有效做好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及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各区、各职能部门要相应的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区主要领导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责任人。
市110指挥中心是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的常设办公机构,加挂“市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委、市政府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的调动指挥机关,负责所有紧急情况的接警、转报和组织施救,以及必要的日常工作协调。
(二)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各类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协调处理机构)。由市分管领导或主要职能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驻厦部队参加,成立市各类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协调处理机构(领导小组、指挥部或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现代化预警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紧急情况预警能力;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处置重大紧急情况,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市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领导小组的部署,承办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的专项工作。
(三)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通常由市分管领导任现场总指挥,各相关区、部门及驻厦部队领导参加,主要职责是:了解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及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迅速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措施落实到位;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指导善后处理工作。
(四)重特大公共事件现场工作小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和现场等实际情况,下设若干个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组成与主要任务:
抢险求援组。由公安、消防、驻厦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队伍,电力、通讯、道路等专业抢险抢修队伍组成,主要任务是营救受伤人员,寻找生存者和遇难者,撤离、疏散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受到威胁的人员;划定危害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害源,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隐患;抢修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环保局、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成立现场工作小组,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求援点,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保障现场急救和医疗人员个人安全;统计死伤人数;控制传染病源;负责临时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和人员医疗;监测现场水体、饮用水、食物、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情况,围堵、收容、清消现场污染物等。
人员疏散与安置组。由市公安局、民政局、建设局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安置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撤离和疏散的人员;保障避难安置场所必要的食品、水、电、卫生和通讯等;安定稳定群众情绪和心情,消除群众恐慌心理,防止一些不理智的冲动行为等。
警戒和治安组。由市公安局、武警部门等部门负责。主要任务是建立警戒区域,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障现场应急求援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撤离区内的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
交通管制组。由交警、民航、海事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事发地道路、空中交通和水路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和引导进入指定地点。
应急通讯组。由市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等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讯保障工作,重点保障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织、新闻媒体、医院、上级部门和外部救援机构间能保持通讯网络畅通;设立备用应急通讯系统,增设特殊通话频率。
综合信息组。由市政府办公厅等负责。主要任务是做好下情上传和上情下达,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综合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协助做好对外联络等日常工作。
新闻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主要任务是做好新闻报导和发布等工作。
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组。由市经发局、财政局、红十字会、粮食局、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调集和运送救灾、抗灾物资(食品、药品、日用品等)、救援设备、器材等及时到位;保障应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征用或租用必要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和场地等工作。
生活保障组。由区政府负责。主要任务是做发好现场抢救人员,指挥部领导及其各小组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技术咨询组。由各部门有关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等工作。
涉外工作组。由外事、侨办、台办、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及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以及处理港澳台及外籍媒体的采访工作。
调查与评估组。由市安监局、公安局、消防、交警、海事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写出调查报告,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与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并写出损失评估报告。
社会动员组。由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主要任务是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人员参与辅助性的工作;组织力量做好稳定民心等工作;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用或征收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出具征用或征收凭据。
善后工作组。由市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红十字会及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遇难者遗体的临时保管;勘察现场,快速理赔;开展心理救援等工作。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发布和报告
(一)预测
各级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准确性,发现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先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预警与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要严格按照严重性与紧急程序,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根据各部门职责的分工,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预警发布,分别由气象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地震局、国土房产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市防治动植物疫情指挥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事故灾难的预警发布,分别由市安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发布,分别由市卫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发布,分别由市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原则、条件和发布程序,及时、全面、准确的发布预警信息。
(三)报告
1、各区、各职能部门接到有关重特大紧急情况的报告后,应在15分钟内向市110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2、市110指挥中心接到有关重特大紧急情况的报告后,应在通知有关部门组织抢险、施救的同时,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报告,同时分别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报告,并向事发地区政府通报。
3、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接到有关重特大紧急情况的报告后,应立即向秘书长、带班领导报告;同时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及办公厅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并通报宣传、信息部门。需向国务院及省报告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4、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赶到现场后,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政府和部门动态报告现场情况。首报(第一时间报告)紧急情况,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作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的续报详细情况。
5、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涉及或影响到行政区域外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对外进行联系,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做好有关善后事宜;涉及到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省涉外部门、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按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和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处置,必要时由省政府对外进行联系。如有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预警响应
预警警报发布后,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和通报最新动态,向社会发布最新消息。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预警警报后,要按应急预案或应急机构的要求,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当前存在的突出困难、安全隐患和应急措施落实等情况。
预警解除。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各部门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二)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机构要在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抢救受伤人员,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并立即报告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设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迅速向省政府总值班报告。I级响应时,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后,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配合救援工作。
Ⅳ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要迅速了解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将处置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现场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所处区域的区委、区政府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事态发展情况及时报市110指挥中心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提出有效处置方案,并牵头组织、协调紧急情况的处置。对于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进行靠前指挥,并成立相应处置小组(如:现场施救、外围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新闻协调等)。
(三)新闻报道
1、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突发事件对报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号)的有关规定,掌握新闻和信息的主导权,做好紧急情况新闻报道工作。新闻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和稳定。
2.紧急情况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市政府及宣传部负责把关,及时与省新闻主管部门沟通,对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紧急情况发生后,宣传部门领导应到达现场,统一协调指挥现场新闻采访工作。为保证现场秩序及人员安全,现场指挥机构必要时可划定警戒线,规定新闻媒体采访范围。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的新闻报道,需报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及时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对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新华社统一组织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党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新闻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媒体正面引导的作用,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准确、全面的发布给公众,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必要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由主管部门或指定部门回答境内外记者答问,澄清事实,消除疑虑。
(四)善后处理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必须及时做好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活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证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等工作有序地进行。
2、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明确法人、个人、境外机构参与社会救助的程序和要求,制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办法。广泛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御灾害局面。民政、司法部门要不断完善政府救济、司法救济的程序和方案。
3.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工作,由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迅速组织调查组开展工作,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每次重特大事件发生后,都要总结经验教训,并对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重新评估,以利于改进工作,进一步健全应急机制。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评估工作由事发地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写出报告。
六、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由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实施。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主管职能部门暂不明确的,由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确定牵头负责部门,成立临时工作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1、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牵头制定处置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
2、厦门市海事局负责牵头制定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和协调处置海上船舶污染方面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
3、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制定有关建筑安全引起的突发性公共事件预案。
4、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牵头制定有关城市道路损毁、自供水、供气等供应设施故障引起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
5、市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处置环境污染方面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
6.市电业局负责牵头有关单位制定处置电网、发电厂、输变电设施等电力系统故障引起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
7、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牵头制定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等通信系统故障引起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
8、市贸发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处置市场异常波动,重要商品供应突然紧张、群众抢购等方面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
9、市卫生局负责牵头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饮用水污染等方面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
10、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制定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恐怖事件、公众集聚场所安全消防事故、影响重大的火灾、爆炸和社会治安案件等方面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
11、市信访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处理有过激行为的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工作预案。
1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制定处置因劳资纠纷及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引发的职工安置、工资和养老金发放等方面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
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牵头制定处置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
14、市教育局负责牵头制定处置涉及校园安全方面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
15、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负责牵头制定处置有关民族、宗教方面不安定因素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
16、市水利局负责牵头制定处置因暴雨、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各种灾害以及水利工程险情等方面的紧急情况;
17、市农业局负责牵头制定处置重大动植物疫情等自然灾害对农牧业生产造成损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
18、市林业局负责牵头制定处置森林火灾方面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
19、市地震局负责牵头制定处置破坏性地震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
20、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制定处置地质灾害、房屋倒塌等方面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预案。
21、市民政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政府开展应急救助方面的工作预案。
22、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牵头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报道的把关、舆论引导和对外宣传工作的应急预案。
23、市外事办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处理在我市发生的涉外、涉及港澳的突发事件,协调处理紧急情况发生后外国媒体来厦采访的应急预案。
24、市台办负责牵头制定协调处理在我市发生的涉台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25、市计委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预案。
26、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保障方面的工作预案。
27、市人事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调遣专业人才、专业队伍方面的工作预案。
28、市粮食局负责牵头制定确保全市性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的工作预案。
29、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牵头制定渔港突发公共事件、渔业防台风等渔业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牵头制定厦门海域赤潮等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等工作预案。
30、市经发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生活、生产物资保障工作总体协调的工作预案。
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1、通信与信息保障。重点是建立非常状态下的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讯畅通,信息传递无阻;建立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保障方案;建立应急人员通讯联络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和通讯录;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网络。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通信管理部门和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建立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试用、调用和征用等制度。
3、应急队伍保障。建立应急队伍动态数据库,要明确参与应急救援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专业队伍,专家以及先期应急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人员的分布、联系方式和应急队伍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应急组织方案。
4、交通运输保障。重点是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的交通管制和线路通行、车辆调度等保障措施,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保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优先运送。分别由市公安局、交通委等部门负责。
5、医疗卫生保障。建立医疗保障动态数据库,要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专业特长和相关的医院和专家,明确相应的应急反应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设备、药品、防疫物资的调度方案。由市卫生局负责。
6、治安保障。建立警力数据库,要明确武警、公安等各种警力人员及设备分布情况。要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调度、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案和行动措施等。
7、物资保障。建立应急物资动态数据库,要明确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生产和加工能力的储备、生产工艺流程技术的储备。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健全物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
8、经费保障。应急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各级要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强防灾能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相关保障制度,以及在应急状态时经费保障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所需经费,以及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建设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各部门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
9、社会动员保障。建立地区社会动员数据库,要明确社会动员有关人员的地址、联系方式。建立健全社会动员相关的保障制度,明确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措施,构建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社会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社会动员机制。
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规划和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应急避难场所,可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应急避难场所要选择在开敞区域,适于应急疏散人员,同时应设有应急供水系统、应急供电系统、应急物资储备用房、应急卫生防疫区、应急消毒区、应急监控及应急广播系统等。
11、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调遣专业数据库,要明确专家特长、联系方式、住址。依托本市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科学应急处置能力。
12、城市生命线保障。重点是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保证群众基本的用水、用气、用电。分别由市建设局、电业局、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
13、监测保障。重点是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由各级气象、水文预报、海洋预报、地震、国土资源、渔业与海洋、环保、卫生、公安、安监等部门负责。
14、其他保障。建立征用、租用设备档案数据库,要明确被征用、租用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姓名、设备存放地点、征用或租用设备名称、使用年限等。建立健全应急征用、租用机制,对应急征用或租用用于抢险工程机械、汽车、船只等设备,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奖惩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对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紧急情况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紧急情况,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在处理紧急情况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克扣、贪污或集体私分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九、附则
(一)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教育部门要在大、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以增强全体公民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二)培训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课程要作为干部培训的内容,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工作者的科学决策和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水平。各相关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或本系统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应急常规性的培训工作,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行动迅速、能打硬仗的专业救援队伍。
(三)演习
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或训练,使工作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方法,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预案。
(四)预案管理
各区政府要依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预案,并抄报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制订的应急专项预案要报市政府审批。
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内容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及时调整,不断完善相关的应急预案,同时做好与其他预案的衔接,形成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预案体系。要对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预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监督检查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确保常态工作向非常态工作的顺利转变,保证在非常态下能够临危不乱、行动迅速。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