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高管计财〔2005〕7号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委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厦门火炬高新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火炬高新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二OO五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财政 基本建设 通知
抄送:厦门火炬集团。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5年6月4日印发
厦门火炬高新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为了使高新区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政府《关于厦门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厦府〔2001〕综119号文)和厦门市财政局(厦财基〔2002〕45)号文件要求,对我区财政投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自2005年6月1日起,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计财局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是经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立项并列入年度预算和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均必须按照厦府〔2001〕综119号文执行,为了保持原合同的连续性,2005年5月30日之前签订的合同按原拨款程序办理,合同项目名称及合同执行情况详见附件一。
二、集中支付资金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计财局设立“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支付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集中支付资金应按年度预算从金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拨到专户。
三、集中支付资金的申请主体为代建单位,由项目代建单位向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计财局提出支付申请,填制《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工程付款审批单》和《厦门火炬高新区工程代建单位付款审批单》(详见附件二),经建设处、计财局审核、管委会领导审批后,代建单位开具收款收据,由专户会计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设备供货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四、代建单位凭财政局“拨款单”(第二联 留单位联)和施工单位、设备供货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开具的发票,按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五、基本建设资金专户账应定期与预算总会计账、预算外资金专户账对账,专户会计应定期与代建单位会计对账,每月汇总出各建设项目的拨款数。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05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