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政府采购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厦门火炬高新区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炬高新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厦门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讲究信用、效益和效率,追求物有所值。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火炬高新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规定范围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担保融资的资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和管理
第四条 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火炬采购办),在计划财政局领导下集中行使火炬高新区政府采购职能,同时向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计划财政局是火炬高新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政策,负责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火炬采购办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包括下达采购任务,制定采购方案,审定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监督招标过程,确认招标结果,受理关于招投标的投诉,确定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协调、监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政府采购日常工作。
第六条 纳入统一采购的项目由火炬采购办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或工程招投标代理资质、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招标事宜,自觉遵守采购代理规则,接受纪检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客观公正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定期反馈采购信息及存在的情况和问题。
第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章 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根据省、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确定火炬高新区政府采购范围:
(一)列入市集中采购名录的货物。
(二)未列入市集中采购名录,单项或批量价值5000元以上的货物,造价3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财政投资或为主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所使用的,价值3万元以上的大中型机电设备(中央空调、电梯、发电机组、变配电设备等主要设备)、网络布线及其他设备、自动控制系统、大批量三材、工程交通设备等;
(四)1万元以上的大宗服务项目;
第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公开招标应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关采购程序按《厦门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项目的采购按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
(一)列入市集中采购名录的项目。除列入市采购办定点采购的项目外,均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列入市采购办定点采购的项目,除汽车外,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向定点供应商联系购买,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选择三家以上定点供应商并委托代理机构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单项或批量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采购。
(三)采购汽车项目时,列入市采购办定点采购的品牌型号可向定点供应商联系购买,未列入定点采购的品牌型号需由火炬采购办批准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的采购程序办理。
(四)未列入市集中采购名录,单项或批量价值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可由采购人在高新区纪委和火炬采购办监督下采用简易程序,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议标、询价或竞争性谈判;单项或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须在高新区纪委监督下由火炬采购办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五)1万元以上的大宗服务项目可由采购人在高新区纪委和火炬采购办监督下采用简易程序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
(六)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采购时,采购人须明确采购需求,并制定邀标文件,以书面传真方式向三家以上同档次的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若由于行业垄断或其他原因无法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时,应先向高新区纪委和火炬采购办提供书面说明,经批准后才可发出邀请。获邀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将投标函、询价函或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密封方式在规定时间内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必须在高新区纪委和火炬采购办监督下当场开标或进行竞争性谈判。一般以同等条件下低价原则作为定标标准。
(七)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采用特殊采购方式的,需上报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和招标程序
1、采购人提出采购计划,报计划财政局进行预算审核,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必须对所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资金渠道、售后服务等进行确认,明确采购要求及说明,计划财政局应根据资金落实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批复。
2、采购计划批复后,转火炬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同时由采购人向火炬高新区纪委报备。
3、采购单位与代理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并送火炬采购办和火炬高新区纪委批准后(工程物资采购项目还需送建设处批准),由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4、采用非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须将拟邀请对象名称、邀请理由、邀请方式及邀请对象相关资质文件及邀标文件(采购需求)一并送火炬采购办和火炬高新区纪委(工程物资采购项目还需送建设处批准),经三方共同确定邀请对象产生方式并确定邀请对象后方可发出邀请。
5、采购人应于开标前二天书面通知火炬采购办和火炬高新区纪委参加开标(工程物资采购项目还需邀请建设处参加)。
6、代理机构负责开标、评标,公布招标结果,发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结果抄报函等。
7、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
8、合同标的验收,采购人应通知火炬采购办参加验收(工程物资采购项目还需邀请建设处参加)。
9、支付货款,按规定程序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 连续三次在同类货物或服务招标活动中中标的供应商,可以上报火炬采购办核准成为该货物或服务的定点采购供应商,期限为一年,同类定点采购供应商不超过三家。列入市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录的供应商,可以成为我区定点采购供应商。
第十四条 低于市采购限额标准、金额小、数量少的办公设备、器材、家具等货物,经火炬采购办批准,可以向距采购申请日最近一次公开招标的中标商定点采购,采购期限不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均须报火炬采购办审批,重大特殊采购项目须报火炬高新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具体招标文件编制报审内容、标底的编制与确定,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按《厦门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火炬高新区纪检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火炬高新区纪检部门和计划财政局发现招标采购的行为、方式或程序违反本规定的,可以依法进行检查、纠正、责令暂停采购或不予拨付货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